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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-2-2-13

一、為死人與死人舉辦冥婚,或為死人與活人舉辦冥婚,是習俗迷信。但有時亡靈心放不開,幫死人與死人辦冥婚,有安撫其心之功效,了卻其心願,也有清債了債功能。但死人與活人冥婚則違反天律自然法則。

二、沒有必要,自然有各單位的部門去接引。部門業務相通,只是地點各地區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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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洪文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